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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玻璃工廠工業衛生與安全技術規程 GB 1508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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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4-05-24發布1995-06-01實施

    標準名稱: 玻璃工廠工業衛生與安全技術規程 GB 15081-94 
    標準編號: GB 15081-94 
    標準正文:國家技術監督局1994-05-24發布1995-06-01實施

     

    5 熔化
     5.1 基本要求
     5.1.1 勞動安全衛生要求
     5.1.1.1 橫火焰池窯的蓄熱室外墻至廠房側墻的凈距不宜小于3.5m,蓄熱室前端墻的操作凈距不得小于4.5m,蓄熱室熱修門前不得布置柱子;馬蹄焰池窯的側面應留出加料機操作和檢修的安全空間。
     5.1.1.2 小爐下通道(蓄熱室內側墻皮至池壁外皮)的寬度和高度應根據小爐結構及所使用燃料種類而定,而便于工人操作和檢修。
     5.1.1.3 池窯應設置用于檢修和操作用的喧頂側平臺、加料平臺,并用斜梯與其連接;平臺及斜梯的設計應符合GB4053.4-83《固定式鋼平臺》及GB4053.2-83《固定式斜鋼梯》的有關規定。

    5.1.1.4 配合料輸送宜采用密封性能良好的連續式運輸機械。窯頭料倉應設料位監控裝置。
      池窯加料應盡量選用密封性能良好的機械加料設備,應使配合料入窯落差小,減
    少落料時的粉料飛揚。
     5.1.1.5 油槍的選擇和安裝(位置和角度)應在滿足池窯工藝要求的同時,使其結構簡單、拆裝清洗和檢修方便,易于調節控制,并宜選擇噪聲低于85dB(A)的低噪聲油槍。
     5.1.1.6 池窯窯體宜進行局部或全保溫,保溫材料應根據保溫要求、被保溫部位砌體的材質和交界面溫度進行選材。
     5.1.1.7 池窯窯體和配套設備,在易受熱玻璃液侵蝕或易損的部位,應根據工藝
    要求分別采用風冷、水冷或其它保護措施。
      冷卻用水的水溫、水壓和水質應符合以下要求;
      水溫不宜高于45℃,
      使用點水壓不低于0.2MPa,
         水質:PH值         6.5-8.5
                  混濁度           小于50mg/L
                  有機物含量       小于25mg/L
                  鐵含量           小于0.3mg/L
                  油含量           小于5mg/L
                  總硬度           不大于1.05mmol/L
     5.1.18 煙囪的高度和出口內徑應依據維持熔窯正常壓力情況下的抽力和環境保護要求而定。當煙囪周圍半徑200m的距離內有建筑物時,煙囪高度至少應高出建筑物3m。
      煙囪高度大于60m時,應設置檢修或安裝信號燈用的平臺。
     5.1.1.9 煙道應避免進水,埋入地下的煙道應采取可靠的防水、排水措施。
     5.1.1.10 燃油(燃氣)控制室、燃氣預混裝置室、油罐間等應設機械排風裝置。
     5.1.1.11 池窯供電應安全可靠。為保證保安負荷用設備不間斷供電,亦可設蓄電池電源或柴油發電機組。
     5.1.2 防火防爆要求
     5.1.2.1 新建熔制(聯合)車間廠房池窯窯頂至屋架下弦的間距不應小于4.0m。
     5.1.2.2 池窯的窯底處緣與周圍平臺必須留出空隙,空隙間距不應小于0.2m,空隙間距較大時應設置防墜落的鋼蓖。熔化工段底層地面應耐熱、防水。地面以下煙道旁的柱子及基礎應有通氣、散熱措施。馬蹄焰窯窯底底層周圍可根據玻璃液容量設置不低于1m的防漏料圍堤。
     5.1.2.3 池窯周圍應有足夠使用的消防專用器材和消防水源。溶制(聯合)車間應設兩路進水管,并必須保證不間斷的供水。
     5.1.2.4 池窯設置排放玻璃液的水池時,其一側應靠近熔制(聯合)車間,間距一般為4-5m,另一側應靠近廠區道路。玻璃水池周圍應留出供消防用的場地。玻璃水池的容積一般為熔窯玻璃液容積的1.5-2倍。放玻璃水溝與水平面的夾角一般不小于15°,不宜拐彎布置。
      采用水淬法放玻璃水時,應有足夠寬的碎玻璃運輸通道和高壓水源。
     5.1.2.5 燒煤氣的煙道必須確保密封,并應有煤氣換向的防爆措施。
     5.1.3 窯體結構安全
     5.1.3.1 池窯基礎應布置在工程地質良好、沉降小而均勻、地下水位較低的地段。池窯支承結構的不均勻沉降,應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5.1.3.2 池窯磚體結構各主要部位的耐火材料,應根據該部位的使用條件、溫度、窯齡、玻璃質量、生產能力(含熔化率)和保溫情況進行綜合平衡后確定。

     

    5.1.3.3 砌窯所用耐火材料的外型尺寸、物化指標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或行業相應標準中的規定數值。
     5.1.3.4 池窯鋼結構設計和計算應符合GBJ17-88《鋼結構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并應考慮熔窯高溫的工作條件。鋼結構受熱后要能有控制地滿足熔窯膨脹變形的要求。保證熔窯有足夠的結構強度、剛度和穩定性。
     5.1.3.5 池窯鋼結構施工時,必須按設計要求對鋼材進行加工。鋼結構的焊接構件,應符合GB985-88《氣焊、手工弧焊及氣體保護焊縫坡口的基本形式與尺寸》規定的要求,并應考慮高溫變形的特點。
     5.2 池窯砌筑與冷修
     5.2.1 一般規定
     5.2.1.1 池窯砌筑與冷修工程應嚴格按經審批后的施工圖進行,施工中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5.2.1.2 池窯砌筑與冷修工程應盡量避免多工種立體交叉作業,施工現場應始終保持運輸和行人通道暢通,施工現場的溝、坑、洞等要加蓋板或圍柵,施工危險地區應設置“危險”、“禁止”通行等明顯的警戒標志。
     5.2.1.3 施工現場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堆積,如必須在現場使用和貯存易燃、易爆物品時,須經安全保衛部門批準。在一切可能發生火災的地方,應準備好足夠的消防工具和設備。
     5.2.1.4 在光線不足的地方或夜間進行工作時,應有足夠的照明。在煤氣管道或金屬容器內工作時,其臨時燈的電壓不得超過12伏。安裝的臨時燈應符合電業安全的規定。
     5.2.1.5 施工作業中使用起重設備時,應遵守現行《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使用腳手架及橋板時,其強度應經過校核及試載。
     5.2.1.6 施工作業中使用氧氣瓶、乙炔瓶時應放在離火源10m以外的地方,并應遠離過往通道。
        乙炔瓶使用時的環境溫度一般不得超過40℃,超過時,應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
     5.2.1.7 施工作業中各工種的施工人員,應嚴格遵守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
     5.2.1.8 對接觸硅塵、煙塵、有毒物質(煤氣、焦油等)和噪聲的作業人員,應有個人防護措施。
     5.2.2 放料停窯
     5.2.2.1 放玻璃液前應認真檢查、清理玻璃水池和玻璃水溝,確保放玻璃水安全。池窯放料口宜設有調整和控制玻璃液流量的可靠裝置。
     5.2.2.2 不允許將表面上有大量硝水的玻璃液放入盛有水的玻璃水池內;當玻璃液液面上有大量硝水時,應在放玻璃液前數星期內采取降低配合料中芒硝含率和提高碳粉含率的措施減少硝水。
     5.2.2.3 放玻璃水前停止投料,提高窯內溫度,應控制窯內最高溫度不得超過規定指標,并應注意檢查窯體。
     5.2.2.4 放玻璃液宜采用水淬法以高壓冷水將玻璃液激碎并運到遠處堆積起來,或將熱玻璃液排放到預先砌筑的玻璃水池內。
      玻璃液放入玻璃水池內時,嚴禁人員進入玻璃水池附近的上部平臺。
     5.2.2.5 放料過程中一旦發生窯底漏玻璃液時,應立即用水噴射漏玻璃液處,使漏口玻璃液冷卻凝固。
     5.2.2.6 放料期間及放完玻璃液后,必須根據池窯的降溫情況適時調整拉條。放
    料后應及時關閉燃料供應系統。
     5.2.3 拆窯
     5.2.3.1 拆窯工作必須按自上而下的順序進行,嚴禁由下往上或數層同時拆除。當拆除某一部分時,應防止其它部分坍塌。被拆鐵件、磚材應及時運出現場。
     5.2.3.2 拆大碹、通道碹宜支碹胎拆除;有立柱拉條的碹,應先拆磚后拆框架,嚴禁先拆框架、立柱后拆碹的錯誤施工。
     5.2.3.3 扒蓄熱室門時,操作人員應選擇安全的位置站立;拆上層格子磚時應在腳下放置踏板,拆下的磚應沿著溜道放下。
     5.2.3.4 煤氣系統拆除前,應先打開各處通風孔進行通風,在沒有煤氣和煙火的情況下方可進入。進入煤氣系統的煙道時應戴好加有醋酸的口罩,外面有專人監護。
     5.2.4 砌筑與驗收
     5.2.4.1 池窯砌筑時除耐火材料材質應符合設計要求外,還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及GBJ211—87的規定對各種磚材進行加工和砌筑。

    5.2.4.2 碹胎支設必須正確和牢固。砌筑碹時應從兩邊碹碴開始同時向中心對稱砌筑。
     5.2.4.3 熔化部和冷卻部窯碹砌筑完畢后,碹頂泥縫必須進行灌漿處理,并由專人負責緊拉條的工作,待碹中心線脫離碹胎5mm左右,并經檢查未發現下沉、變形和局部下陷后,方可脫除碹胎。
     5.2.2.4 池窯的砌筑與冷修工程施工及驗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GB211—87的有關規定。
     5.3 池窯烤窯
     5.3.1 準備工作
     5.3.1.1 點火烤窯前熔窯內部應進行徹底清掃,清掃時應做好防塵工作。
     5.3.1.2 烤窯管道、煤氣管道及水、汽管道必須進行密封耐壓試驗;所有設備必須經過試車驗收。
     5.3.1.3 點火烤窯前應對涉及到點及點火烤窯工作的燃料系統、熔窯及設備做一次全面的檢查。池窯各氣體通道必須保持暢通,各處閘板和孔、口應按規定處于正確的位置或進行封閉,所有閥門、閘板必須靈活、能關嚴或開啟至最大位置。
     5.3.2 池窯烤窯宜采用“熱風烤窯法”,并應制訂“熱風烤窯法”的安全操作規程。
     5.3.3 采用自然抽力的窯爐在烤窯前24-48小時應在煙囪底部點火烤煙道,使窯內產生自然抽力。
     5.3.4 點火升溫
     5.3.4.1 點火烤窯的低溫階段應嚴防熄火,熄火后應立即停止燃料供給并排除殘余氣體,確認氣體低于爆炸極限時方可再次點火。
     5.3.4.2 升溫必須按照預先根據該窯結構特點和所用耐火材料的性能、砌筑季節而制定的升溫曲線和操作規程進行。當溫度超過升溫計劃時,應采取保溫措施,嚴禁在此情況下降溫。
     5.3.4.3 升溫過程中應密切注意碹頂漲標,隨著烤窯升溫的進行,要及時調整碹頂松緊裝置的松緊程度,松(緊)時應兩邊同時動作,一般每次不得超過半扣。
     5.3.5 過大火
     5.3.5.1 烤窯升溫過程中,窯溫升到800℃以上后,可開始過大火。
     5.3.5.2 燒發生爐煤氣的池窯應在蓄熱室溫度高于發生爐出口煤氣溫度以后方可輸送煤氣。煤氣質量應確保CO達到28%以上,O2中0.5%以下。
      為避免發生爆炸事故,在廢氣總煙道上點燃防爆火管,以便使過剩的煤氣在此能完全燃燒。過大火時和最初幾次換火時要檢查防爆火管的燃燒情況。
     5.3.5.3 燒油池窯在窯內溫度達到800℃以上時方可點燃重油,并應防止脫火,避免爆炸事故。
     5.3.6 烤窯期間,窯壓必須保持正壓,火焰不得與砌體接觸。
     5.3.7 烤窯時,應作詳細記錄。對所發生的一切不正常現象,應采取相應的措施,并注明其原因。
     5.3.8 池窯熱裝窯過程中,燒空窯時間不得過長;如燒空窯時間較長時,窯內溫度應保持在1450℃左右,熱裝窯完成后立即投料。
     5.4 池窯運行
     5.4.1 加料機與玻璃液面計之間宜采用自動聯鎖控制,保證液面穩定,玻璃液面不得超出壁上平面。
     5.4.2 池窯各部位溫度分布必須符合工藝要求,溫度控制應按工藝管理規程的規定執行,保持溫度穩定。
     5.4.3 池窯運行中,熔化部接近玻璃液面處的窯壓應控制在微正壓。
     5.4.4 燒發生爐煤氣池窯的換火操作應嚴格按規定執行,嚴防換火時發生爆炸。發生爐煤氣管道應定期吹掃,清理焦油煤煙。
     5.4.5 燒油池窯應保證油槍和供油系統的使用安全。應定期對油槍及供油系統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換油槍時應關閉油、氣閥門,禁止面部正對油管路出口。油槍換好后,應先開氣后開油,然后調整油、氣量。
     5.4.6 池窯運行中,應經常檢查以下內容:
     5.4.6.1 流液洞、胸墻、大碹、池壁、小爐、池底等處的侵蝕或燒損情況。格子磚或蓄熱室的積灰和漏氣情況,
     5.4.6.2 冷卻風管有無脫落,位置是否適應,冷卻風量是否合適。
     5.4.6.3 煙道是否有水滲入或積水,總煙道的抽力和煙氣溫度是否正常。
     5.4.6.4 交換機系統鋼絲繩磨損情況,水封,水冷等是否正常。
     5.4.7 池窯運行中發生滲玻璃液時,必須根據滲玻璃液部位,用風、特制水套管、水箱或水進行強制冷卻,并及時進行維修。

     

    如遇漏玻璃液事故時,應立即采取相應措施使缺口處玻璃液凝固,必要時應降低液面和溫度。如漏玻璃液嚴重應果斷停爐。
     5.4.8 池窯運行中遇全面停電時,必須立即關閉油(氣)閥門并放低煙道閘板,盡量使窯內壓力及溫度變化減少,同時加強對池窯各部位、尤其是晚期池窯的池壁、流液洞等處的巡回檢查,并準備好冷卻水源,以防發生漏玻璃液事故。
     5.4.9 池窯運行中遇停水事故時,應先將橫焰窯卡脖(或冷卻部)、通路等處設置的水冷卻管、玻璃液攪拌器的進水關死,并迅速將其抽出。
     5.4.10 更換水管時,新管穿好后應先接進水管,后接出水管,在出水管一側的人員應閃開,以防水汽燙傷。
      更換大水管時,應采用機械設備將其提起和進行穿插。
     5.5 池窯熱修
     5.5.1 熱修時所用的管型工具必須留有排氣孔,排氣孔不得留在浸水冷卻段。
     5.5.2 熱修工操作時嚴禁穿戴化纖制品,在超過50℃以上的區域進行熱修時,應穿戴耐熱防護服等防護用品。
      熱修中穿戴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結死扣。
     5.5.3 替換池壁磚期間應使窯溫、窯壓較正常運行時適當降低。替換之前,為池壁磚過薄,必須臨時附上花板(鐵板),以防玻璃液漏出,替換新磚時應注意換火,并應使新、老磚間磚對磚、縫對縫,以免頂新磚時,兩邊的“膀”跟著往里走。
      池壁磚頂好后,必須馬上通風,然后拆除鋼件,及時將池壁角鋼固定牢靠,安裝正常保窯風管,吹風冷卻。
     5.5.4 熱修蓄熱室前應在蓄熱室與小爐之間插入水源可靠的水冷閘板,然后拆除蓄熱室門和格子磚并進行更換,新格子磚碼放宜采用西門子式。
     5.5.5 下煙道清掃和檢查前,必須切斷火焰換向的控制線路,以排換向機構動作的可能性;下煙道的工人應戴安全帽、防毒口罩和帶救護用的繩子,煙道上面應設專人監護。
     5.5.6 檢查大碹或清掃碹頂時,操作人員應站在碹頂金屬平臺上,并應由2人以上同時操作。
     5.6 全電熔和電輔助加熱窯
     5.6.1 電力資源豐富的地區,或熔化含有高揮發性組分的玻璃、透熱輻射差的玻璃和難熔玻璃時,宜采用全電容或電輔助加熱技術。
     5.6.1.1 硼硅玻璃、乳白玻璃、鉛晶質玻璃等含有高揮發性組分的玻璃熔制宜采用全電熔技術。
     5.6.1.2 池窯熔化區、澄清區、流液洞工作口處以及料道等部位宜采用電輔助加熱技術。
      浮法工藝的錫槽、退火窯宜采用電加熱;平拉法退火窯,有條件時亦可用電加熱技術。
      采用電加熱時,工作池應安裝接地電極。
     5.6.2 每個電極的電纜應分開布設,電纜和電極支架、窯爐鋼結構的絕緣應良好。大電流電纜線橋和穿孔應有防止產生渦流發熱的措施。電極支架應對窯體絕緣,也應對地絕緣,并應裝上玻璃纖維或無機纖維織成的防護裝置。
     5.6.3 電極接頭區包括相應的池窯側墻或池底,應以柵欄界出電氣操作區,并設置指示或警告標志。
     5.6.4 窯爐運行時帶電部位的維修工作(例如松緊螺紋接頭,調整電極等),應在斷電狀態下進行,必須使用電極供電線路上的主開關及隔離開關分閘。
     5.6.5 冷卻用的軟水管應采用承壓不低于0.5MPa的橡膠軟管,并應通過絕緣段與使用部位的電氣設備隔離,電阻不小于10kΩ。管道直徑為25mm時,要求絕緣長度不短于2m。
     5.6.6 電熔窯或電助熔窯的出料口、取樣或操作門的部位,應遠離電極,以使對地電壓最小。
     5.6.7 操作人員應經培訓,工作時應使用絕緣工具、穿戴絕緣的防護用品,在絕緣墊上操作。
     5.6.8 電熔窯必須設置接地電極以監測接地電流的變化,接地電流應與報警和主開關(負荷開關)的緊急斷開相聯鎖;設置對地電壓測量裝置,對各電極的對地電壓進行監測。
     5.7 坩堝窯
     5.7.1 坩堝窯宜采用燒高熱值燃料的換熱式坩堝窯;半煤氣或直火式坩堝窯應逐步取消。
     5.7.2 窯頂(爐蓋)應沿窯邊磚用窯箍加固,窯頂上部應設排熱罩。
     5.7.3 窯墻外應安裝升降式水幕隔熱降溫裝置或隔熱擋板

    5.7.4 燒油的換熱式倒焰窯,油槍的安裝位置應使最高溫度點在窯膛中心,燃燒完全和噴火口不易燒損,裝卸油槍方便。
     5.7.5 坩堝窯周圍應留有不少于6m的作業地帶;操作場地應設有的送風降溫設施。
     5.7.6 移送裝有玻璃液的熱坩堝時,必須使用吊車或其它機械裝置。坩堝在移動中必須保持平穩,移動線路必須保持通暢,不得在操作工人上方通過。
     5.7.7 清除坩堝里的熱玻璃液時,必須采用特制的長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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