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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能源產品被禁進出口 包括液化天然氣焦炭等
- 評論:0 瀏覽:2086 發布時間:2007/2/27
- 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環保總局3日聯合公布了《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包括液化天然氣、焦炭等產品在內的資源、能源產品都被列入了禁止進出口行列。
根據目錄,加工貿易項下的銅、鎳、鉻等各種有色和{TodayHot}黑金屬初級原材料都不允許出口,車用汽油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燈用煤油、輕柴油、鈷、錫、鈾、釷、鋯礦砂及其精礦等都被禁進口,液化天然氣、氣態天然氣、其他液化石油氣及烴類氣、焦炭或半焦炭、無煙煤、煉焦煙煤等被禁進出口。
加工貿易作為我國進出口貿易的主要形式,簡單來說就是指以加工為特征的進出口貿易,即國內的生產廠家從國外進口保稅的原材料、配件等在我國國內生產組裝,生產出的成品再外銷國外的貿易活動。
多年來,我國的加工貿易長期處于“為別人做嫁衣裳”的地位,一些國外企業把一些有毒有害產品的生產環節轉移到我國,產品的附加值很低,企業只是收取加工費,所以從事加工貿易企業的利潤也相應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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