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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社區用房不得擅自出租出賣或上收
- 評論:0 瀏覽:1850 發布時間:2007/2/27
- 今后,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將社區公共用房出租、出賣或上收。
沈陽市民政局等9部門近日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社區公共用房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沈陽市社區公共用房的面積、使用等作了詳盡規定。 {TodayHot}
按照《通知》的界定,社區公共用房包括具有產權或使用權的社區服務站、辦公室、活動室、警務室、衛生室及其他公共用房。
社區公共用房在使用中應征求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和居民代表的意見,社區對公共用房擁有永久無償使用權,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將其出租、出賣或上收。
《通知》規定,城區社區公共用房不能低于400平方米。目前,沈陽市內五區社區公共用房雖然平均面積已達419平方米,但也存在問題,特別是部分社區公共用房面積不足。沈陽市已開始對面積不達標的社區公共用房進行改擴建。
昨日,記者在沈河區朱剪爐街道府東社區看到,低矮的社區辦公室平房與周圍的花園住宅樓形成明顯反差。隨后,該街道工作人員領記者參觀了尚未完工的新辦公室---一座二層小樓,大約200多平方米,加上原來的辦公室,就達標了。
沈陽市民政局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處長劉元勇稱,沈陽市政府每年將從收取的城市配套費中,力爭今、明兩年內,使全市社區公共用房全部達標。
此外,社區公共用房要保證水、電、煤氣、供暖、衛生間等配套設施齊全。
《通知》要求,社區公共用房將作為必須配套項目列入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區項目備案、審批、核準內容。
沈陽市還將以區、縣(市)為單位,逐步統一社區公共用房的外觀顏色、統一社區標志、統一"一門式"辦公、統一公示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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