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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資源有償使用進入實質階段
- 評論:0 瀏覽:1755 發布時間:2007/2/27
國務院同意并公布《關于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的實施方案》
本報訊國務院日前同意并公布《關于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的實施方案》。自方案發布之日起,試點省(區)出讓新設煤炭資源探礦權、采礦權,除特別規定的以外,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有償取得。 {TodayHot}
從今年10月起啟動的這項試點工作,選擇山西、內蒙古、黑龍江、安徽、山東、河南、貴州、陜西等8個煤炭主產省(區)進行試點。
2007年底,在對試點工作進行評估、總結的基礎上,將提出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議。
方案稱,對于在方案發布之日前企業無償占有屬于國家出資探明的煤炭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采礦權,均應進行清理,并在嚴格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剩余資源儲量評估作價后,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一次性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經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在探礦權、{HotTag}采礦權有效期內分期繳納。其中,探礦權價款最多可分2年繳納,采礦權價款最多可分10年繳納,分期繳納價款的企業應承擔不低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水平的資金占用費。分期繳納價款仍有困難的國有煤炭企業,經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批準,允許將應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形式上繳,劃歸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持有。
對于在方案發布之日前經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批準已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部分或全部轉增國家資本金的,企業應當向國家補繳價款,也可以將已轉增的國家資本金劃歸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持有。
方案明確,新設煤炭資源探礦權、采礦權,其價款一律不再轉增國家資本金,或以持股形式上繳。地勘單位轉讓在本實施方案發布之日前持有的由各級財政出資勘查形成的煤炭資源探礦權、采礦權,可繼續執行將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的政策。對國務院批準的重點煤炭開發項目,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大型煤炭開發項目,已設采礦權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產系統擴大勘查開采范圍的項目,以及國家出資為危機礦山尋找接替資源的找礦項目,經國土資源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批準,可以允許以協議方式有償出讓礦業權。
上述中央和地方收取的礦業權價款收入,統一按中央財政20%、地方財政80%的比例分成。按照“取之于礦、用之于礦”的原則,中央分成部分主要用于補充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地方分成部分除用于國有企業和國有地勘單位礦產資源勘查外,也可以用于解決國有老礦山企業的各種歷史包袱問題。
方案稱,有關部門將研究進一步調整煤炭資源稅稅額、改革煤炭資源稅的計征辦法,以及研究調整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探索建立礦產資源補償費浮動費率制度;適當調整煤炭資源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收費標準,建立和完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的動態調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