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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無權出售屋頂陽臺
- 評論:0 瀏覽:1750 發布時間:2007/2/27
- 記者從中山市城管執法局獲悉,最近,我市由商品房住戶對建筑物共用部分的使用權而引發的投訴不斷增多,據統計,今年僅在石岐區和東區就收到這方面的市民投訴61宗,并呈上升趨勢。針對這種現象,市城管部門指出:建筑物共用部分,開發商無權分割出售。 {TodayHot}
據了解,我市由商品房住戶對建筑物共用部分的不同意見而引發的投訴具體有:一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與買受人簽訂合同或口頭約定,將底層的部分土地、住宅部分和底層商業用房接合的露天陽臺、樓房屋頂陽臺的使用權售與買受人,其后買受人在上述地點搭建棚屋、建私人花園等,損害了其他業主的權益;二是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將外墻、樓頂或小區的綠地租予他人張貼廣告、懸掛招牌或出租車位謀利等;三是一些購買了商品房的業主為了裝修、改造自家房間或利用居室經商,隨意改造或者拆除窗戶、陽臺和外墻,拆毀承重隔墻或者梁柱,切割樓板,給建筑物造成嚴重安全隱患。
市城管執法局副局長黎漢釗介紹,按照我國民法的規定,開發商要將商品房底層的土地、住宅部分和底層商業用房接合的露天陽臺、屋頂陽臺銷售,將其使用權進行處分,前提是可獨立擁有商品房上述部分的所有權或底層土地的使用權;但實際上,上述部分是商品房的建筑物一部分,不能獨立分割,當開發商向買受人銷售商品房時,其上述部分的所有者權利已同時轉讓給全體買受人,包括小區的土地使用權、商品房的建筑費用等已分攤給新的所有權人,他們對上述部分是采用共同所有的形式來行使所有者權利。也就是說,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時,上述部分不能單獨分割出售,銷售后上述部分已由新業主共同共有,向開發商購買了上述部分的業主都沒有辦法取得房產證或土地使用證,他們在上述部分搭建的棚屋或其他設施,甚至將公共用地建出租車位謀利的行為是不正當和不合理的。惟一例外的是開發商已承擔了土地使用權和建設費用攤分,并可單獨領取房產證的部分,如地下車庫等,開發商可以銷售,業主購買后可依法進行處理。
黎漢釗介紹,由于整棟商品房的外墻、樓頂的所有權歸該棟商品房的業主共同共有,每一業主只有其房產證上注明的套內面積的所有權,未經全體業主同意在外墻和樓頂張掛廣告、招牌的行為實際上侵犯了全體業主的所有權。隔墻、橫梁、立柱和樓板等屬于相鄰業主共有,外墻和屋頂樓板屬于內側方業主和其他業主共有,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對房屋結構進行改造或拆除的行為已損害了其他共有人的權益。此外,國家建設部制定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也禁止未經批準對住宅結構進行改造或拆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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