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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規定嚴禁買賣
- 評論:0 瀏覽:2354 發布時間:2007/2/27
東莞市近日提出《東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擬在全市范圍內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登記、鑒定分級、建立檔案、設立保護標志牌,依法保護東莞市的古樹名木。
據悉,征求意見稿適用于東莞市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所稱的古樹,是指樹齡100年以上的樹木,分為國家一級、二級和三級。{TodayHot}樹齡500年以上為國家一級古樹;300~499年為國家二級古樹;100~299年為國家三級古樹。
而名木則不受年齡限制、不分級,包括下列樹木:歷史上或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中外歷代名人、領袖人物所植的;國內外稀有的樹木或樹種珍貴、東莞市稀有的;樹型奇特、東莞市罕見的;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紀念意義的;具有重要科研價值的都可稱名木。據了解,目前東莞市查明樹齡在100年以上的古樹有近4000棵,名木有6棵。
據悉,今后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如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須提出保護方案,并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方可辦理有關規劃手續。因特殊需要必須移植的古樹名木,建設單位必須制訂移植保護方案,向所在的鎮(街道辦)提出申請,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論證、審{HotTag}查同意后方可實施。
征求意見稿還對損害古樹名木所做處罰進行了明確規定,如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或個人的原因造成古樹名木破壞,直接責任人每株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管護責任單位每株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如個人對古樹名木造成損害,損害較輕的,每株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損害古樹名木枝干或者根系的,處賠償費一倍至二倍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處賠償費三倍至五倍罰款;損壞古樹名木附屬設施的,處重置費用一倍至二倍罰款。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嚴禁買賣古樹名木,禁止遷移一級古樹和特別珍貴稀有或者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名木。砍伐、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處賠償費兩倍至五倍罰款;造成死亡的,處賠償費五倍至十倍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