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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巴盟突出五項改革加快林業發展
- 評論:0 瀏覽:1565 發布時間:2006/10/19
- 2004年,針對目前林業建設體制不順、機制不活、責權利不清等問題,內蒙古巴盟全力推進五項改革,積極探索加快林業發展的新途徑。一是加大項目管理改革力度。在項目建設和管理上,不折不扣地貫徹“事前招標,過程監理,事后報帳”的三位一體管理制度。凡適宜招投標的工程項目,必須要經過招投標程序下達任務和開工建設。繼續堅持“盟管到鄉,旗縣管到村社,鄉鎮管到戶”的分級負責制度,保證林業工程項目的建設質量和效果。二是加大林木采伐管理的改革力度。放寬、放活采伐制度。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營造的商品林,包括農渠以下的渠道防護林,采伐限額實行五年總量控制,年度間可以調劑使用。速生豐產林和工業原料林按規劃設計采伐。非林業用地上營造的商品林可由經營者依據市場行情自行采伐。要依法嚴管公益林和生態地位重要以及生態環境脆弱地區的林木,保護生態系統的穩定性。三是加大林權制度改革力度。年內各旗縣市政府必須完成國有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工程項目區以及其它宜林地林權證的核發工作。積極推進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流轉,各級社會主體可以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拍賣、協商、劃撥等形式參與流轉,進一步盤活森林資源。四是加大林業機構改革力度。盟、旗兩級林業事業單位、國有林場和苗圃,原則上能推向市場的全部推向市場,逐步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生態公益型林場,繼續按從事公益型事業單位管理;商品經營型林場和苗圃的改革要在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森林資源不破壞和干部職工得到妥善安置的前提下,通過聯合、兼并、股份制等形式,組建跨旗縣市的林場和私聯合體苗圃,或通過拍賣、租賃、承包等形式,建立私有林場和私有苗圃。將職能相近或消弱的事業單位進行重組合并,能夠由市場承擔的公共事業要堅決推向市場。五是放手發展非公有制林業。制定發展非公有制林業的優惠政策,吸引和激發非公有制主體從事林業建設,參與林業開發;為發展非公有制林業提供包括政策、法律、技術和信息在內的全方位服務,減少或消除非公有制林業主體在發展林業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重獎在發展非公有制林業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重獎非公有制大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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